在西湖邊買的龍井茶葉,就能以『西湖龍井』在網上轉賣嗎?

小偉是一名自由職業者,平時以小商品倒賣為生。

他從2010年起,就在淘寶網平臺註冊了名為『沉香閣名茶』的店鋪從事銷售茶葉的活動。

去年3月,他在杭州西湖遊玩時,以70元一盒的價格購買了50盒標有『西湖龍井』字樣的茶葉。

於是,他就在經營的淘寶店鋪『沉香閣名茶』中以138元/盒的價格銷售,並在該商品的網頁鏈接標題及頁面介紹上使用了『西湖龍井』商標。

然而,沒多久,他就被人舉報到知識產權執法部門。

執法部門經查明,小偉曾有銷售標有『西湖龍井』商標的茶葉的行為,但是卻無法提供商標權利人的許可證明。

至案發,該網店已售出49盒,自用1盒,獲得收益6762元。

那麼,小偉未經許可擅自售賣使用『『西湖龍井』商標的行為構成違法嗎?

事實上,本案涉案商品『西湖龍井』茶葉為杭州市知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產品,受到廣大民眾青睞,品牌價值遠超普通茶葉品種。

而『西湖龍井『屬於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的註冊商標。

地理標志具有品牌影響力和產品附加值,是一種公共資源。

2001年,中國把『地理標志』寫入《商標法》,正式將『地理標志』的保護提升到法律高度。

根據《商標法》,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商標持有人——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申請使用涉案商標。

本案當事人小偉未經商標持有人的許可,在所銷售的侵權商品的顯著位置印制有『西湖龍井』字樣,並在侵權商品網頁鏈接及商品介紹中使用『西湖龍井』商標的行為,侵犯了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導致消費者對涉案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侵權商品來源與涉案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指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據此,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小偉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貳仟元的行政處罰。

小芝提醒:類似』西湖龍井『這樣的知名地理產品標識的產品,切記是不能隨隨便便就能拿來轉賣的哦,不然就屬於侵權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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