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寫『烏龍茶』三字商家賠款近萬 業內人士:職業打假人所為。《圖+文》

一份名為『巖中玉兔』的高端茶葉,因為沒有標註其標準名稱『烏龍茶』,被消費者告上法庭。

近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消費者勝訴,獲賠3倍貨款8640元。

標準名稱是烏龍茶

案情顯示,2014年4月19日,李某在黃某經營的『珠海市香洲西巖山茶』商店購買400克盒裝巖中玉兔有機茶一盒,金額2880元。

該產品外包裝標明的內容中包括『巖中玉兔』、『中國名茶』、『高山茶』、『廣東名茶』『特殊茶』、『特制內供』等字眼,也註明了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方、產地、凈含量、規格、等級《特級》、生產許可證號、有機茶證書號、產品執行標準等產品信息,同時也在包裝上告知消費者貯藏方法。

但消費者李某發現,這款高端茶葉,獨獨沒有標註茶葉的標準名稱『烏龍茶』。

於是,他將問號拋給了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年6月4日,李某收到該委員會《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稱涉事公司在該委的相關備案顯示,標準名稱應為《烏龍茶》。

此外,杭州中農質量認證中心於2013年12月20日向涉事公司頒發的《有機產品認證證書》中,表明產品名稱茶,產品描述:茶鮮葉。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大埔西巖茶葉公司作為 『巖中玉兔』的生產者,應當在包裝上標明『巖中玉兔』的標準名稱——《烏龍茶》。

然而大埔西巖茶葉公司沒有標明『巖中玉兔』的標準名稱。

最終,法院認為大埔西巖茶葉公司將烏龍茶作為『高山茶』『特殊茶』出售構成商業欺詐,應承擔『退一賠二』的責任,消費者李某獲賣家賠償三倍貨款8640元,理由充分,應予支持。

網絡圖片

法官認為故意隱瞞信息

賣方大埔西巖茶葉公司和黃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

他們認為,巖中玉兔因茶樹品種、生長環境、采摘方式和制作工藝等都有別於西巖茶中的其他品種,屬於特殊茶,此外,其生長環境符合行業內『生產在1000米海拔之上的茶葉均屬於高山茶』的標準。

而『巖中玉兔』屬於烏龍茶,就好似『大紅袍』無需表明自己是烏龍茶,喝茶的人也知其為烏龍茶。

消費者李某則表示,涉案產品執行的備案名稱是烏龍茶,但是大浦西巖茶葉公司卻標識特殊茶、特殊內供等,無事實和標準依據,屬於虛假宣傳內容。

近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此案,認為涉案產品經濟價值較高,並不屬於普通大眾的日常消費品,不屬於公眾熟知的產品范疇。

商家在標識『巖中玉兔』時,故意隱瞞其屬於『烏龍茶』的基本信息,僅標識高山茶、特殊茶,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故認定『巖中玉兔』存在欺詐性行為,維持一審判決,消費者李某獲賠3倍貨款共計8640元。

事件是職業打假人所為?

『烏龍茶』三字的缺失,竟被消費者抓住把柄訴諸法庭?

據多位業內人士預判,此案中的消費者很可能為『職業打假人』。

『主要是原告在證據采集和法條運用上非常專業,對相關法律了如指掌』法院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稱。

『職業打假,收入很可觀』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院工作人員表示,除對簿公堂以外,一些商家怕麻煩,願意出一定賠償金額庭下和解。

一位法律界人士認為,職業打假人往往『廣撒網』、『摳字眼』,打假以謀取私利,一定程度上濫用了司法資源。

珠海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則認為,哪怕職業打假人是為了謀取私利,但打假這種行為本身就具有凈化市場的良性作用。

作者:陳荷

來源:羊城晚報

編輯:茶泡泡網老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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